2)第1059章 《友好通商条约》_灭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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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华夏并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为了保护东印度的货物,布拉姆强烈要求东印度的战舰进入华夏的水域,李自成觉得有理,在华夏的水域,华夏的舰队并不保证东印度的货物绝对安全,又不允许东

  印度公司的舰队进入水域护航,岂不给海匪留下机会?

  思索片刻,李自成最终同意了布拉姆的要求,但护航的不能是正式的战舰,只能是武装运输船,且事前需要知会华夏。

  布拉姆以为,一切都结束了,但李自成提出了最后一个要求:华夏的北部海域,暂时不允许荷兰的战舰航行,日本、朝#鲜的贸易,只能经过华夏中转。

  奴拉姆哪敢答应,在东印度公司现在的贸易中,因为大明(华夏)实行海禁,日本贸易将近占了四成,福摩萨占了两成半,华夏收回了福摩萨,东印度公司已经损失惨重,如果再失去日本的贸易,迪门绝对不会答应,哪怕再次进行战争。

  李自成并非是为了日本的贸易,而是将闭关锁国的日本,彻底封锁在东北亚。

  他问了布拉姆两个问题:一旦华夏开了海禁,与华夏的货物相比,日本的贸易还会特别重要吗?日本的货物,经过华夏的金凯贸易有限公司转手后,最后还是出售给东印度公司,金凯贸易有限公司只是赚取部分差价和运输费用,在货物交付东印度公司之前,是要承担风险的,主要的利润,是否仍然属于东印度公司?

  布拉姆想象也是,遂放弃了原先的要求,但他回禀迪门,由迪门做最后的决定。

  签订合约时,李自成要求将政治条约与经济条约分开,也就是说,华夏与东印度公司要签订两份和约:一份是关于台湾(福摩萨)的地位,谓之《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关于归还台湾(福摩萨)的条约》,简称《华荷台湾条约》;另外一份是经济条约,也就是《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友好通商条约》。

  这两份条约的时间效力是不一样的,《华荷台湾条约》是永久性的,从条约签订之日起,荷兰正式承认台湾回归华夏;但《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友好通商条约》却不是永久性的。

  布拉姆当然希望这是一个永久的条约,但李自成不愿意,未来的世界,谁能看得清?

  荷兰是一个成熟的国家,东印度公司更是做了数十年的海外贸易,国际经验丰富;华夏的实力处于上升期,国际经验不足,如果用一份条约将利益固定了,将来会限制自身的发展,除非强行废除条约。

  但强行废除生效的条约,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威望……

  大国行事,从来都由不得随心所欲,需要洞悉未来的发展方向。

  李自成与布拉姆协商,《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友好通商条约》有效期十年,期满后经双方同意,可以延长时效。

  布拉姆带着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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